關于調整礦用產品安全標志
審核發放流程的公告
安標國家中心〔2022〕27號
各有關單位: 為進一步優化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程序,提高審核發放效率,更好地服務于礦用產品生產企業,決定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流程進行調整,具體事項公告如下: 一、工廠評審與技術審查并行實施 將原技術審查、工廠評審串行模式調整為并行模式,在實施技術審查的同時,組織實施工廠評審。 抽樣檢驗的,原則上在工廠評審時進行抽樣;送樣檢驗的,技術審查、工廠評審、產品檢驗并行實施。 工廠評審在受理后25個工作日內完成,工廠評審時申請人需要具備所申報產品成品。申請人不能滿足樣品寄送時限、工廠評審實施時限要求時,可提出延期評審或延期送樣申請,延期時限應符合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。 二、延續產品證書先行發放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延續產品,可先行發放證書: ?。?)產品所依據的標準、審核發放實施規則等技術要求未發生變化; ?。?)產品的技術文件、生產主體、生產條件、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生產工藝等未發生變化; ?。?)申請人在持證期間按期接受監督檢查,滿足持證條件,且無不良誠信記錄; ?。?)申請人在產品證書過期90天內提交延續(不含延變)安全標志申請。 證書發放實行“先證后審”方式。在申請人繳納安全標志批準與注冊費用后,對原證書已過期的,直接發放新證書;對原證書未過期的,在原證書過期之日發放新證書。新證書發放后,繼續按照審核發放方案履行相關審核發放程序。 證書先行發放后,如因申請人原因,在6個月內仍未完成審核發放程序、審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交納相關費用的,將按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暫停、注銷、撤銷相關產品證書。 安標國家中心網站獲證產品的“延期至疫情結束后三個月”備注信息,不再標注。 三、實施時間 自2022年5月1日起受理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,按上述規定執行。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有限公司
2022年5月1日